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石财建议字〔2024〕第269号
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会议第269号建议的答复
周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石家庄市财政局为社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放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权限” 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转发《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非税〔2018〕2号)文件要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时,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
请, 提交申请函, 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证合一的机构证书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2、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票据领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13〕509号)文件要求, 医疗票据一般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机关隶属关系领取, 市、县(区)卫生局发证的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
收到建议后, 石家庄市财政局于2024年2月4日上午召集市内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业务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并与部分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业务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主要了解目前县(市、区)执行上述文件情况,并进行了相关业务指导。目前足球比分,比分直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均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社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果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申领资格条件,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机关隶属关系和相关程序, 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申领, 经审核通过后,均可以办理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
领导签发:王旭霞
联系人及电话:李印峰 66783179